更新时间:2015-7-10 16:39:06

使用未注册的重庆商标有何限制?

《商标法》第52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冒充注册商标”在实践中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凡没有有效《商标注册证》的商标,无论是没有巾请,还是已经申请尚未核准,还是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搜自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R”都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第二,商标注册人超出了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商标标记“R”。
 “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的”,主要是关于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


上一篇:重庆商标代理解释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
下一篇: 哪些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