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4-7-23 14:04:05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际博览会标志的保护,保护国际博览会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拟定本法则。
  第二条本法则所称国际博览会标志,是指:
  (一)中国2010年上海国际博览会申办机构的称谓(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下同)、徽记或许其他标志;
  (二)中国2010年上海国际博览会组织机构的称谓、徽记或许其他标志;
  (三)中国2010年上海国际博览会的称谓、会徽、会旗、吉祥物、会歌、主题词、标语;
  (四)国际展览局的局旗。
  第三条本法则所称国际博览会标志权利人,是指中国2010年上海国际博览会组织机构和国际展览局。  中国2010年上海国际博览会组织机构为本法则第二条第(一)、(二)、(三)项规矩的国际博览会标志的权利人。中国2010年上海国际博览会组织机构和国际展览局之间关于本法则第二条第(四)项规矩的国际博览会标志的权利区别,按照中国2010年上海国际博览会《申办陈说》、《注册陈说》和国际展览局《关于运用国际展览局局旗的规矩》判定。
  第四条国际博览会标志权利人按照本法则享有国际博览会标志专有权。
  未经国际博览会标志权利人容许,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运用国际博览会标志
  第五条本法则所称为商业目的运用,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以下列方法运用国际博览会标志:
  (一)将国际博览会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许容器以及商品买卖文书上;
  (二)将国际博览会标志用于服务业中;
  (三)将国际博览会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表演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出售、进口、出口富含国际博览会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许出售国际博览会标志;
  (六)将国际博览会标志作为字号央求企业称谓挂号,可以造成商场误认、混杂的;
  (七)可以使别人以为举动听与国际博览会标志权利人之间存在容许运用联系而运用国际博览会标志的其他举动。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法则的规矩,担任全国的国际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法则的规矩,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
  第七条国际博览会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国际博览会标志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布告。
  第八条在本法则实施前现已依法运用国际博览会标志的,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运用。
  第九条未经国际博览会标志权利人容许,为商业目的私行运用国际博览会标志即侵犯国际博览会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洽谈处置;不愿洽谈或许洽谈不成的,国际博览会标志权利人或许好坏联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央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置。
  应当事人的央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就侵犯国际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抵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现已获得的违法嫌疑根据或许揭发查处涉嫌侵犯国际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举动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问询有关当事人,查询与侵犯国际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有关的状况;
  (二)查阅、仿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国际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根据证明侵犯国际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许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矩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帮助、协作,不得拒绝、阻挡。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置侵犯国际博览会标志专有权举动时,判定侵权举动树立的,责令当即间断侵权举动,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许为商业目的私行制造国际博览会标志的东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用国际博览会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侵犯国际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货物阻挠进出口。国际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海关保护的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则》的规矩。
  第十三条侵犯国际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抵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遭到的丢掉或许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判定,包括为阻挠侵权举动所付出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的丢掉或许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判定的,参照该国际博览会标志容许运用费合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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