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4-6-16 12:51:04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工作知晓的外国地名可作为商标的情况有哪些?

       地名一般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但如果一个地名本身具有第二含义,使用在商品不上不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话' ilI‘么其则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比如‘·平安”,既是我国青海省一个县名,但它词时也有着“和平、安全”的含义.使用在商品上并不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解,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此外,如果一个地名构成集休商标或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比如“吐鲁番葡萄”、’‘杭州西湖龙井”等,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本身具有由当地的行业协会等组织申i青,供本地所有经营者使川等特点,故可以作为 商标使用。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一见)第4条规定:“……实践中,有些商标由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在这种情形下,如一米商标因有其他要素的。。人.在整体上具有显著特。。,而不再其有地名含义或者不使用这个商标才符合法律规定呢?

如果其他人不经允许.在类似或者相同商品上使川了这个商标.那么怎么保护自己的权利呢?这实际上就是商标法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当然.实际生活比我们上面设想的情况要复杂得多。商标法要进行调整和规范的内容非常广泛和复杂。比如,如果两个相同的商标中一个山商家自行设计并使川.另一个则是他人故惫抄袭、模仿的,谁有权使川商标呢?怎样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呢?又怎样判断它们所实际使用的商品是不是类似呢?如果某一个商标知名度很高,在不同的商品L-使用也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又该怎样保护他呢?这些也都是商标法规定的内容,它们构成r商标法中一个个具休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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