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4-8-13 14:15:37

关于授予专利后的公告制度

        关于颁发专利后的布告准则
  《专利法》第40条规则:“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请求经开始检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颁发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一起予以登记和布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子布告之日起收效。”可见,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维护后有必要立即布告,这是请求人取得专利权维护的必经程序。布告自身没有疑问,疑问在于布告是不是能够被推迟呢?商品开发商在取得专利权后,并不一定立即将商品投入销售市场。假如此刻将外观设计揭露,他人在几天之内便可能对其进行仿冒并首先投放市场。然后使专利权人的外观设计无法取得最有效的维护。
  为了处理这一疑问,《欧洲共同体外观设计法》规则了推迟维护准则。注册的外观设计通常在注册后即于共同体外观设计公报中揭露。可是,权利人能够请求推迟揭露,推迟期限最长可达自请求日或优先权日起30个月。推迟揭露关于那些具有若干外观设计专利而没有选定最终将行销其间哪一种情况也非常有利。日本有请求保密准则。关于研制周期较长的商品,如轿车车型,从商品开发到上市平均两年半,公司不期望过早的揭露其外观专利,对于这一需求,外观设计专利请求内容能够最为保密请求不被揭露在外观设计公报上,需求有必要在一处请求之日起提出该需求,保密时刻最长期限为3年。
  中国能够借鉴推迟揭露准则。权利人若不相立即揭露其外观设计,能够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需求拖延揭露,然后更有效的维护其外观设计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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