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4-7-28 14:02:29

冒充专利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

       不可否认的是,假充专利行动的社会危害性可能不亚于假充别人专利行动。两者相同是作假行动,都欺骗了大众,侵略了国家专利管理制度,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大众利益,打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所不相同的是,假充别人专利行动直接侵略了特定专利权人的符号权和商誉,而假充专利行动未直接侵略特定专利权人的符号权和商誉,但会间接地给不特定多数的专利权人的商誉形成负面影响。因而,对情节严峻的假充专利行动,比专利侵权行动更大概追查刑事责任。
  有人以为,“假充专利罪”中的“假充专利”自身已包含了“假充别人专利”和“假充专利”,对情节严峻的假充专利行动适用“假充专利罪”并无不当。但是,惋惜的是《刑法》第216条明确规则了“假充专利”所指的是“假充别人专利”。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对假充专利行动也相同不能追查刑事责任。与具有严峻社会危害性的专利侵权行动相同,存在着“大概追查而不能追查刑事责任”的对立,唯一的解决办法只能是经过立法路径。有人主张将《刑法》第216条所规则的“假充别人专利”修改为“假充专利”,使“假充专利罪”适用于“假充别人专利”和“假充专利”两种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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