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4-6-18 11:48:21

结合新专利法谈谈平行进口

      一、新专利法对平行进口的规定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本条规定中首次将“进口”包括在专利权用尽的范畴内,明确了我国在平行进口问题上的立场。
  1.平行进口问题的理论来源——专利权用尽。专利权用尽也称首次销售,“是指当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上市经过首次销售之后,专利权人对这些特定产品不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支配权,即购买者对这些产品的在转让或者使用都与专利权人无关”。[1]
  专利权用尽原则:目的在于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因为专利权具有垄断性,获得专利权意味着任何其他人制造、销售、使用、进口专利产品都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如果对于经销商和最终用户每一次销售和使用均要取得专利权人许可,商品流通将无法进行。因此,专利权用尽原则一方面使专利权人在首次销售中获得他应得的利益;另一方面能够保护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利,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专利权人在专利产品首次合法销售之后,不得控制在本国范围内的流通,所有者再次转卖不受专利权人人干涉。但在国际上是否能够在一定情况下控制流通,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如果一个专利权人在两个以上的国家(如A、B、C、D四国)拥有一项专利,那么他本人或者经他许可的人在其中某一国家(如A)制造该专利产品,这些产品首次销售之后,是否可以自由的进口到其他国家(即B、C、D)?这就是平行进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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