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4-6-4 14:19:22

关于施行新专利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同一恳求人同日对相同的创造创造既恳求实用新型专利又恳求创造专利的,应当在恳求时别离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拟定的《同日恳求创造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声明》,阐明对相同的创造创造已恳求了另一专利。
  二、任何单位或者自己将在中国完结的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恳求专利的,应当事前恳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检查,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拟定的《向外国恳求专利保密检查恳求书》。
  三、恳求人就依靠遗传资本完结的创造创造恳求专利的,应当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拟定的《遗传资本来历发表登记表》,阐明该遗传资本的直接来历和初始来历,无法阐明初始来历的,应当陈说理由。
  四、恳求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对该外观设计的扼要阐明,不提交外观设计扼要阐明的不予受理;外观设计扼要阐明的撰写,参照2009年10月版《外观设计扼要阐明》的注意事项。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仅对恳求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估陈述;对恳求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实用新型专利,只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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