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4-5-7 11:56:49

专利权人变更需要办理的手续

      一、填写“著录项目改变申报书”,同时供给著录项目改变证明资料。
  著录项目改变证明资料是指:
  1、申请人或许专利权人因权力归属胶葛发作权力搬运以及发明人因资历胶葛发作改变的,假如胶葛是经过洽谈解决的,应当提交整体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权力搬运协议书;假如胶葛是由人民法院判定断定的,应当提交发作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定书,专利局收到判定书后,应当告诉其他当事人,查询是不是提起上诉,在指定的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清晰未上诉的,判定书发作法律效力;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上诉受理告诉书,原人民法院判定书不发作法律效力。
  假如胶葛是由当地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调处决议的,专利局收到调处决议后,应当告诉其他当事人,查询是不是向法院提申述讼;在指定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清晰未申述的,调处决议发作法律效力;提申述讼的,当事人应出具法院受理告诉书,原调处决议不发作法律效力。
  2、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力的转让或赠予发作权力搬运,要求改变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有必要提交转让或赠予合同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该合同是由法人缔结的,有必要由法定代表人或许授权的人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许合同专用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公民缔结合同的,由自己签名或许盖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有多个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提交整体权力人赞同转让或赠予的证明资料。
  触及境外居民或法人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1)转让方、受让方均属境外居民或法人的,有必要向专利局提交两边签章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2)转让方归于中国大陆的法人或自己,受让方归于境外居民或法人的,有必要出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赞同转让的批件,以及转让方和受让方两边签章缔结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或经公证的转让合同文本复印件;
  (3)转让方归于境外居民或法人,受让方归于中国大陆法人或自己的,有必要向专利局出具两边签章的经公证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
  (4)上述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的著录项目改变手续,有必要由转让方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许其托付的专利代理组织处理。
  上述(1)-(3)中的境外居民或法人是指在中国大陆没有常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港、澳区域及台湾的居民或法人;在中国大陆有常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可按中国居民或法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的规则处理。
  3、申请人或许专利权人为法人的,因其兼并、重组、分立、吊销、破产或改制而导致的著录项目改变有必要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4、申请人或许专利权人因逝世而发作承继的,应当提交公证机关签发的当事人是惟一合法承继人或许当事人已包括悉数法定承继人的证明文件。除还有明文规则外,一起承继人应当一起承继专利申请权或许专利权。
  二、交纳著录项目改变费(200元),应当自提出恳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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