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2-10-20 10:36:26

三式防止商标抢注之一未雨绸缪

      经验往往可意会而不可言传,因此,把希望完全押在“慧眼”之上,无异赌博。反击抢注,更必要的是建立起一套适合自己的商标防御体系,以便花适当的钱,办恰当的事。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有三种商标确认制度:使用优先制、注册优先制和使用与注册并用制。“使用优先制”国家凭商标的原始凭证认定权利人;“注册优先制”国家依据商标在该国的注册记录确定权利人;“并用制”国家则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情况。

         针对此三种商标确认制度,不同企业可采取的不同的商标保护策略。

     (1)国内市场领先企业。这种企业的产品在国内市场已成为主流,伴有较大数额出口业务,其商标在“区别标识”作用之外亦具备了“价值增值”功能,此时,企业应该开始考虑“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以抵御商标被抢注所带来的无形资产损失。“马德里体系”是一种注册人仅提交一件申请即可确保其商标在多国受到保护的国际条约体系,包括《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两部分。该体系优点在于:费用较低,注册费用只包括“基础注册费”、“指定国家注册费”、“本国商标主管机关费用”三部分;节省时间,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从向中国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之日起,一般6个月左右即可取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颁发的商标国际注册证明;手续简单,申请人向本国商标局递交一份申请即可指定众多国家进行申请保护,后期变更名称/地址、续展等手续也均可以通过单一程序得以实现。可以说,“马德里体系”是一条既保护自身品牌,又不过分增加企业经营费用的经济之途,在“注册优先制”国家尤其适用。而对于非“马德里体系”成员国,企业可依自身需要采取逐一注册方式或继续委托国内事务所监测,同时妥善保存有利自身的商标原始凭证,以备解决可能纠纷之用。

      (2)中小企业。一般情况下,中小企业取得了一定的国内业务,偶有产品销往海外,但产品在海内外均不具备领导市场的能力,自身商标还仅仅是一种起“区别”作用的标识。此时,企业可不急于海外注册,特别是在“使用优先制”国家,只需委托国内商标事务所监测企业海外潜在市场的商标注册情况,同时保留商标原始凭证即可,如广告、发票、合同、公证材料、报关单等。世界多数国家均设置“商标注册异议公告”程序,商标事务所定期监测目标国家的商标注册公告,一旦发现有雷同或近似商标,便可提起商标异议,从而阻止抢注的出现。如本文配文《澳门商标抢注阻击战》便是通过公告监测,打击商标抢注的成功案例。



     (3)具有明确海外发展计划的大型企业。对于它们,最好的商标保护措施就是针对目标市场,委托当地专业事务所,以逐一注册的方式进行海外商标申请。这是因为,“马德里体系”并不提供各国的商标检索服务,有可能出现因商标近似或雷同,注册申请被驳回的情况,这将造成重复费用。而当地专业事务所熟悉本国或本地区法律,具备专业的商标监测工具,可为商标注册提供准确的申请建议,保证商标注册申请的成功率。此外,“马德里体系”对于急于进入海外市场的企业,有贻误市场时机的可能。

      据“集佳”公司介绍,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公约成员国商标申请人享有自商标注册申请日起6个月的其他成员国商标申请优先权。即我国某申请人于2005年1月1日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得到受理,该申请人的国内商标申请日即为2005年1月1日。此后,该申请人在6个月内分别向法国、德国等“公约”成员国提出同样的商标注册申请,并主张优先权且能够提供优先权公证文件,那么,该申请人在法国、德国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将被统一视为是2005年1月1日。而他人在2005年1月1日之后向法国或德国提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申请,则被视为在后商标申请而驳回。而如果,通过“马德里体系”进行的商标国外注册,就无法享受《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因为“马德里体系”要求以申请人的本国基础注册完成为前提,而我国要完成基础注册,一般都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等基础注册完成,早已超出优先权期限了。因此,对于如“联想换标”这样重大的海外商标战略性行为,适用逐一注册方式更能保护企业商标的合法权益。

      从一场大张旗鼓的举国声讨,到一份语焉不详的联合声明,半月时间,“海信vs西门子”的商标之争便结束了,没留下任何可资借鉴的细节经验。那么,同样面临“被抢注”危险的其他企业应该怎么办?花适当的钱,办恰当的事,这便是商标反抢注的精髓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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