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4-10-8 14:13:32

中国驰名商标的定义及保护

       我国著名商标(famoustrademarkofChina)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定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按照法令程序确定为“著名商标”的商标。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公布的《著名商标确定和维护规则》,其寓意能够归纳为:著名商标是指在我国为有关大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名誉的商标。
  对于啥是“有关大众”,《著名商标确定和维护规则》是这样规则的:有关大众包含与运用商标所标明的某类产品或许效劳有关的消费者,出产前述产品或许供给效劳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途径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有关人员等。
  而对啥叫做“广为知晓”和“享有较高名誉”,《著名商标确定和维护规则》并没有清晰的界定。
  修改本段维护
  我国著名商标依法遭到优于通常注册商标的特别维护。
  著名商标既具有通常商标的差异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规模广,现已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任,具有有关的商业价值。这些特色使之常成为侵略的对象。为了避免和减少这种侵权行为的发作,《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与交易有关的常识产权协议》都对著名商标的特别维护作了卓有成效的具体规则。
  《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第6条之2第1款规则,一个商标如构成对经注册国或运用国主管机关认为是归于一个享有本条约维护的人一切,用于一样或许相似产品上已在该国著名的商标的假造、仿照或翻译,易于形成混杂,本同盟成员国都要按其本国法令答应的职权,或应有关当事人的恳求,回绝或撤销注册,并禁止运用,这些规则也适用于主要有些系假造或仿照另一著名商标易于形成混杂的商标。世界交易组织《与交易有关的常识产权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则,巴黎条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2原则上适用于与注册商标所标明的产品或许效劳不相似的产品或许效劳,只需一旦在不相似的产品或许效劳上运用该商标,即会暗示该产品或许效劳与注册商标一切人存在某种联络,从而使注册商标一切人的利益能够因而受损。我国是《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成员国,并现已参加世界交易组织,实行《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和《与交易有关的常识产权协议》的规则,维护成员国在我国已注册或许未注册的著名商标是我国应尽的责任。
  为了实在维护著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根据《与交易有关的常识产权协议》和《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的规则,联系我国的实际做法,在《商标法》本次修改时,增加了对著名商标的维护。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2条规则:“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则,复制、摹仿、翻译别人未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或其主要有些,在一样或许相似产品上作为商标运用,简单致使混杂的,应当承当中止损害的民事法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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