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4-7-14 14:01:25

我国现行仲裁立法关于仲裁地点的规定

       根据中国现行裁决立法,在中国境内,除了在某些双方出资维护协议中存在着暂时裁决的状况外,尚不存在暂时裁决。当事人之间缔结的裁决协议中约好的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裁决,仅指在中国境内建立的各裁决委员会裁决。并且裁决协议有必要写明“选定的裁决委员会”,当事人假如在协议中没有对其所选定的裁决委员会作出约好,过后对此又不能达到补充协议的,该裁决协议无效。中国现行裁决准则是组织裁决准则,一般来说,裁决委员会地址地,一般即是裁决地址。
  中国现行法令没有就裁决地址作出明确规则,可是依照中国现行裁决立法与实践,当事人约好将它们之间的争议提交某一特定的裁决委员会裁决,就意味着由该裁决委员会在其地址地裁决,因而,裁决地址即是裁决组织地址的地址。当判决作出后,假如当事人请求法院吊销该判决,请求人应当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裁决委员会地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吊销判决请求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吊销判决或许驳回请求的裁决。中国裁决法的上述规则,事实上直接规则了裁决委员会地址地,即是裁决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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